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