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由业主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