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由业主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