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