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人不得拒绝载客:(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车人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二)乘车人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的;(三)乘车人要求超载行驶的;(四)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五)乘车人不愿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六)乘车人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七)乘车人要求将黄色出租车驶往特区外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