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和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掌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出租车的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