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强制疏散违法行为人离开现场;(三)收缴违法行为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等物品;(四)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