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信访人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者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

(二)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或者将老幼病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五)纠缠、侮辱、围攻、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

(六)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的;

(七)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信息的;

(八)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