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员制度。信访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市民中聘请,在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下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