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