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