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