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