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擅自买卖:(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三)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尸体化石;(四)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足迹等遗迹化石;(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