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科研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古生物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