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擅自买卖:

(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

(三)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尸体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足迹等遗迹化石;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