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原则。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建立本市或区域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