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