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