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