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