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