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