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