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Article 20In force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