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管控;(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