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
(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