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完成开户及信息录入工作。信息录入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网格管理信息、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至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