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