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27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机构接收、登记后,研究处理。
第二章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六)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各师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各师检察分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民、汉文纸质文本各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三章审查
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终结,并将审查意见反馈本级备案审查机构。
因审查需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听取或者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相抵触的;
(三)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
(四)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六)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前款所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以下简称提起人)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事项和理由。
如有必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听取或者书面征求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意见。
第四章处理
经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函告制定机关按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并报告结果。
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说明理由。经再次审查,认为制定机关理由成立的予以认可;理由不成立的,函告制定机关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其理由不成立又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再次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后,于三十日内将审查结论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并终结审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报告
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不予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报告派出机关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