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三条已修改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相抵触的;(三)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四)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五)超越法定权限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