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已修改备案审查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终结。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终结,并将审查意见反馈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