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的开始时间为1月1日。新站址经批准和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旧站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影响、破坏或者改变其用途。旧站址的观测记录必须持续到12月31日,新站址启用时间为1月1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