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复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