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的开始时间为1月1日。

新站址经批准和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旧站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影响、破坏或者改变其用途。旧站址的观测记录必须持续到12月31日,新站址启用时间为1月1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