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公证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该公证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