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公证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该公证处。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