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处应当进行复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的决定。公证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所属公证处撤销或者直接撤销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