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