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