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处应当进行复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的决定。

公证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所属公证处撤销或者直接撤销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