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除遗嘱、委托、赠与、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事项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