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范围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者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者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