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管辖,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管辖。

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个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公证处管辖区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公证处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