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