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