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