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治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