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治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