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