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