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