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控、防尘、防有害气体、排水、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