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