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