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及时、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